白水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白政復決字﹝2023﹞1號
申請人:皇某某
被申請人:白水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申請人皇某某不服白水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行政處罰行為,認為其違法并侵害到自己合法權益,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后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案件審理期限延長,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編號為610527110266612的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月16日得知該行政行為,特申請行政復議,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1.處罰決定書內容模糊,看不清楚處理內容和執(zhí)法人員信息,處罰事實不清;2.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條進行處罰,經查,第21條不符合對我的處罰,適用依據(jù)錯誤。
被申請人稱:2023年1月12日,皇某某駕駛號牌為陜XXXXX小型汽車,行駛至白水縣倉頡路時,被我大隊城區(qū)中隊執(zhí)勤民警攔擋檢查,涉嫌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第四款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機動車的。復議人提出的1.處罰決定書內容模糊,附處罰決定書復印件為參考;2.適用條款錯誤問題,不實。綜上,維持對復議人皇某某的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12日,被申請人以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為由向申請人出具編號為610527110266612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受理后,向被申請人送達提出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僅向本機關提出了書面答復,未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上述認定事實有下列證據(jù)在卷佐證:1.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書;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610527110266612)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未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也未向本機關提出延期遞交證據(jù)材料的書面申請,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依法應予撤銷。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白水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編號為610527110266612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白水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