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閆某一
被申請人:白水縣公安局
申請人閆某一不服白水縣公安局行政處罰行為,認為其違法并侵害到自己合法權益,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后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審理期限延長30日,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撤銷白水縣公安局白公行罰決字﹝2021﹞9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責令被申請人白水縣公安局對高某某進行處罰。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貳萬元債務糾紛回家與父親(閆某二)溝通。父親動手打妹妹(閆某三)我拉其父女倆,父親連同我一起打。我看見高某某擊打我母親胸口位置(明知我母親做過心臟手術),我去保護母親。高某某明知我是紅斑狼瘡患者,拽我頭發(fā),致我病情加重,責令對高某某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公安機關對我處罰過重。
被申請人稱:經(jīng)調(diào)查,閆某一下車后,看見閆某三與閆某二打架,閆某一于是對閆某二扇耳光并推搡,三人短暫停留后,閆某一又手拿玉米棒對高某某頭面部進行連續(xù)擊打。閆某一所稱她去保護母親,調(diào)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閆某一有故意傷害閆某二、高某某的行為故意,且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應予對閆某一進行處罰(詳見現(xiàn)場視頻錄像及調(diào)查筆錄)。高某某看見閆某三、閆某一與閆某二打架,其在向前走的過程中,閆某一母親丁某某低頭撿東西并起身,高某某正好走至丁某某面前,高某某遂伸手阻擋丁某某上身部位,隨后丁某某拉高某某衣服抓高某某頭發(fā),高某某頭部被閆某三、閆某一用玉米棒擊打,高某某遂與閆某三互相抓頭發(fā),未發(fā)現(xiàn)高某某抓閆某一頭發(fā)。因高某某無毆打他人的故意行為,不應予對高某某進行處罰。綜上所述,高某某在案件發(fā)生過程中只有抬手阻止行為,并無毆打他人行為,故不應對高某某行政處罰。因閆某一一次毆打、傷害多人,其辯稱的對其處罰過重的理由不成立。我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閆某一處行政拘留和罰款處罰是完全合法的,申請人閆某一要求撤銷處罰決定的理由不成立。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0月30日15時24分許,申請人閆某一與丁某某(申請人母親)、閆某三乘車到白水縣林皋鎮(zhèn)可仙村X社閆某二(申請人父親)家門口后,閆某二、高某某與閆某一、丁某某、閆某三因經(jīng)濟矛盾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打架。閆某一、閆某三手持玉米棒打擊閆某二、高某某頭部并拉拽高某某頭發(fā);閆某二手持玉米棒擊打閆某一、閆某三、丁某某,腳蹬閆某三、閆某一;丁某某摟閆某二向后拉,用手打擊閆某二頭部;高某某推搡丁某某,拽閆某三頭發(fā)。2021年10月30日16時15分,白水縣公安局林皋派出所接到報警,隨即趕赴現(xiàn)場進行處置。2021年10月30日,公安機關對閆某二、高某某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二人簽字確認。2021年10月31日,公安機關對閆某三、閆某一、丁某某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三人簽字確認。2021年11月22日,公安機關對丁某某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丁某某簽字確認。2021年11月22日,公安機關決定將案件辦理期限延長。2021年11月30日,公安機關對閆某二、閆某三、閆某一、丁某某進行了行政處罰前告知,閆某三、閆某一、丁某某進行了行政處罰前告知,閆某三、閆某一、丁某某均表示不陳述、不申辯,閆某二拒絕簽字。2022年1月3日,被申請人白水縣公安局作出白公(林)行罰決字﹝2021﹞9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閆某一給予拘留10天,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5月11日申請人閆某一收到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述認定事實有下列證據(jù)在卷佐證:1.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書;2.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書;3.丁某某詢問筆錄;4.閆某二詢問筆錄;5.高某某詢問筆錄;6.閆某三詢問筆錄;7.閆某一詢問筆錄;8.行政處罰告知筆錄;9.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10.閆某三、閆某二等人打架錄像說明(白水縣公安局林皋派出所);11.白公(林)行罰決字﹝2021﹞9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閆某一以及其他人員的詢問筆錄均證實申請人閆某一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為,被申請人白水縣公安局作出的白公(林)行罰決字﹝2021﹞9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維持。
另,申請人認為高某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損害其合法權益,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并作出相應處理;但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已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公安機關對高某某進行處罰的材料,故申請人要求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對高某某進行處罰的行政復議請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jīng)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之規(guī)定,不能證明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故申請人的主張并不成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作出如下決定:
維持白水縣公安局作出的白公(林)行罰決字﹝2021﹞9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駁回其他行政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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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縣人民政府? ? ? ??
2022年8月9日? ? ? ? ?